外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包括該外資企業集團的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持股或與該外資企業集團***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第四條 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變更第五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集團: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申請前壹年集團控股或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所有者權益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凈資產率不低於35%;
3、集團控股或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在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總營業收入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並具有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財務公司依法註冊登記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抽減資本金。第七條 財務公司的資本金應主要從成員單位(包括中外合資的成員單位)中募集,成員單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於40%。其資金來源限於按國家規定可用於投資自有資金,其股本結構、股東資格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規定。第八條 財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並在任職前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第九條 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壹。
由外資企業集團設立的財務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須有1名中國公民。第十條 財務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壹條 申請籌建財務公司,申請人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註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等;
(二)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企業集團的設立批文;
(四)擬設立財務公司的章程;
(五)成員單位的名冊及產權關系證明;
(六)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及出資保證;
(七)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確認上述文件、材料真實可信的證明;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書寫。申請人如為外資或中外合資的企業集團,須同時附英文文本。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財務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書面批復,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由籌建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以財務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