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涉及身份關系的變更,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均屬於身份關系變動的結果,即是以婚姻關系的解除為前提條件的,只有在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時,才發生變動的法律效力。 所以,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不是離婚協議而是雙方對財產的處理之間的約定則是有效的。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可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約定明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不幹預。
2、沒有進行離婚登記,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住,算重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