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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關於司法鑒定的規定

法律分析:壹、司法鑒定的定義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司法鑒定的啟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即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避免因自行委托而造成額外的費用。

三、司法鑒定的期限

壹般簡單的司法鑒定事項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而復雜的也應不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但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四、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該如何?

若當事人能舉證存在以下四種情形:(壹)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