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人們越來越多地使用公司章程。章程不是國家強制執行的,而是要求其下屬組織和成員遵守的,具有壹定的規範作用和約束力。想必很多人都在擔心章程怎麽寫。以下是精心制定章程的會議三分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趙紅霞共同出資,設立遷西李紳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為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壹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並定期召開例會。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當執行董事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壹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份;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未購買夠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壹式兩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全體股東簽名並加蓋公章:
Xx,xx,XX,XX
股東大會決議
會議時間:x年,xx月,x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與者: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開前電話通知了全體股東15。***xx股東出席會議,代表公司股東65,438+000%的表決權,所作決議經公司股東65,438+000%的表決權通過。這些決議如下:
1.當選為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當選為監事;
3.壹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托X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上述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
全體股東:
20xx年xx月x日
制定章程的會議紀要2會議紀要反映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包括會議的組織機構、討論的議題、發言的主要內容和議定的有關事項。用於整理會議文件,總結經驗,研究工作。
註意事項:
1.會議記錄應字跡工整,易於辨認,並註意保持筆記本整潔美觀。
2.錄音筆要用黑色中性筆(簽字筆)。
3.壹個人可以記錄部門會議;更重要的會議應該有兩個或更多的記錄員。會議紀要的特點:
1.紀錄片內容——內容必須真實。
2.表達的要點——表達必須是概括性的。
3.記錄的規範性-記錄的內容應參照會議紀要的要求(見下文)。
會議紀要要求:
1.會議名稱:
註明召開會議的部門(如秘書處)和會議類型(如例會和中心會議)。
秘書處第壹次例會紀要。
2.會議基本情況:
註:時間、地點、應到人數和實際到人數、缺席人數(註明缺席原因)、會議主持人。
姓名,會議記錄者的姓名。
部門例會:只記錄參加會議的總人數和未到的成員姓名(最好註明未到原因);參加重要會議時:參加人員來自不同部門,所以要設置簽到表,參加人員要填寫姓名。
部門和職位。
3.會議紀要內容:
總結演講者演講的基本要點,並如實記錄。
壹般都是逐條記錄,清晰明了。
4.準確記錄會議結果:
本次會議分配給官員的任務、會議達成的決定以及下壹階段的計劃都應清楚地記錄下來,以便有據可查,並方便今後的工作。
例如:
會議名稱:秘書處第四次部門例會
會議時間:20xx年4月9日地點:中央會議室
應到人數:12;實際到達人數:10。
未到達者:2人。繆蕾:我有急事要走顏瑜:我還沒到,原因不明。
主持人:焦萬菊(部長)齊曉雪(副部長)
記錄人:羅群華
會議內容:-(正文)-
潘芳
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3 X有限公司章程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核準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認繳金額、實繳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取得股權並進行轉讓;
(5)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六)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七)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出資比例為實繳出資額;
(八)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九)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三)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還應當向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擔保做出決策;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對前款所列事項壹致書面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
直接作出決定,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例會每年召開壹次;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壹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並壹致同意選舉產生。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大會匯報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65,438+0名經理,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65,438+0名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有權進行調查,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市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生存的除外。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和清算組負責人的姓名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壹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該公司未能遵守先前的
在未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投資方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壹式三份,公司留存壹份,公司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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