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得到當事人授權就代簽,屬於無權代理,無論合同出現什麽情況,代簽行為人都要對所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如果代簽行為有合法授權或者事後追認的,其代簽行為有效。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規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壹種根據,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於代理的壹般規範。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壹致。
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壹種契約關系,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壹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壹般都是有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