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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筆錄,當事人偷偷錄音,違法嗎?

警察做筆錄,當事人偷偷錄音,並不違法。

警察私自做筆記、錄音不違法,但是傳播他人隱私、傳播出去就違法了。

警察做筆錄的流程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承包商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在警察局記筆記的效果如下:

1,實施犯罪行為後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沒關系;

2.派出所對妳進行了行政處罰,會記錄在案。公司調檔案的時候會說明,但是問了就沒有記錄;

3.被派出所傳喚做筆錄,證人以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

3、是當事人的身份,打電話做筆錄必須走,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在派出所做筆錄時偷偷錄音並不違法;私下傳播,在別人隱私的地方散步,或者大張旗鼓的宣傳,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時,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確保證據不受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