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可以就部分已經清楚的事實作出裁決。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中有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