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壹)持證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臨時駕駛證有效期為1年。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第壹年為實習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以上同時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二條 持有外國駕駛證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內地居留不滿壹年的,應當申領臨時駕駛證。
持有外國駕駛證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居留不滿壹年的,應當申領臨時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3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已持有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壹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壹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四)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第十七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不得有因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有主要以上責任的記錄。
第十八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中國內地居民,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但在暫住地申請的,需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與發證
第十九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地居住的內地居民,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在內地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六)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壹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證明、憑證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軍隊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四條 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30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六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壹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壹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壹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2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七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壹。其中,科目壹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預約考試科目二,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1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九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預約考試科目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報考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30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40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60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車輛管理所考試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壹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壹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軍隊復員、轉業、退伍人員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 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以及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中國內地居民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壹。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其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臨時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壹。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考試壹次,可以補考壹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20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四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布,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五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