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
修訂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2月11日公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訂後的《辦法》,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
新《辦法》將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和30年兩類,其中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擴展資料:
保存條件
為確保電子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對於電子會計資料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的方式,新《管理辦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壹是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是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是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是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七是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
以上要求中:第壹、七項規定是確保電子會計檔案的真實,第二、三、六項是確保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第四、五項規定是確保電子會計檔案的安全。
單位內部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必須同時滿足第壹至六項規定;單位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必須同時滿足第壹至七項規定。
百度百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