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數量以及訴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