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或者向住所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原件;
3.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戶口註銷表》原件;
4.房地產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以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居)委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字蓋章(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