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擔保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二、建設工程抵押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1)在建工程(開發項目)抵押設立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須先辦理停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項目投資額小於30萬元或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專項)保障性住房等不動產的,應當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2)在建工程(開發項目)抵押權變更登記
1,抵押變更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註冊證書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的證明材料;
5、《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須先辦理停售手續;
6.最高額抵押的,應提交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變更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9、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
10.(專項)保障性住房等不動產的,應當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3)在建工程(非開發項目)抵押權設定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和土地權屬證書;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項目投資額小於30萬元或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8、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4)在建工程(非開發項目)抵押權變更登記
1,抵押變更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註冊證書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的證明材料;
5、《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以及土地權屬證書;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變更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並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加蓋公章;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圖成果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應註意的問題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用途必須明確“用於工程建設”。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應當是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通常是銀行),並監督貸款的使用。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部分,未完工部分不得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實地查驗,並做相應記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抵押只有在登記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只有滿足上述條件才能辦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