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證人未簽名只有指紋,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該遺囑屬於形式上有欠缺,所以不會是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程序嚴謹,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有指紋,所以肯定是紙質遺囑,因此要麽是自書遺囑,要麽是代書遺囑。但不管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其都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1、 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該遺囑沒有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故無效。
2、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遺囑無證人且為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規定,故無效。
註: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也必須有見證人(兩人以上)。
特殊情況:
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也就是說,若該遺囑是在繼承法實施前(1985年10月1日前)訂立的,如果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亦可認定遺囑有效,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