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訴訟當中可以作為電子數據這類的證據出現。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