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了合同後卻不想合作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壹定合同的合同,在交易活動中存在各種各校的預約合同,如認購協議書、訂購書,預訂書、簽約意向書等。通常情況下預約合同簽訂後,當事人負有在壹定期限內締結本約的法律義務。違反預約合同需要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責任。既然預約合同具有的獨立性,那麽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手段壹般情況下與本約合同無異,但由於預約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義務根本未履行。具體來講,是指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為。前者指履行不能,後者稱拒絕履行。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債務人於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為客觀上無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觀上不願履行;後者不履行是由於主觀上不願履行,而不是客觀上無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