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體檢應當在招考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醫院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派業務精湛、作風優良的醫務人員從事體檢工作。主任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任醫師應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應加蓋公章。
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的醫院要妥善處理。對於難以診斷的疾病,醫院可以組織專家做進壹步檢查。允許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要求復檢。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驗只能進行壹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