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醫院找開診斷證明的醫生,詳細說明情況,要求重新開診斷證明。醫院會有備案,妳可以重新打印壹份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公章。需要帶身份證和相關病歷等證明材料。處理時,可以咨詢醫院相關部門或醫務人員。
壹份完整的出院記錄應包括以下方面:
1,醫院名稱,患者姓名,科室,床號,住院號;
2、入院、出院日期、住院天數。
3.入院時的疾病總結和入院診斷。住院期間病情變化及診療情況。
4、出院時的情況,包括癥狀、體征、病情恢復程度、後遺癥等。
5.出院診斷。
6.出院醫囑:包括註意事項和建議,帶回藥品名稱、數量、劑量和用法。
7.出院記錄應在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門診病歷上寫的住院流程也可以參照上述要求,但需要更加簡明扼要,記錄各種主要數字,如住院號、CT、MRI、x光號等。
8、經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
綜上,診斷證明丟失。它能被重新發行。建議妳去找開診斷證明的醫生,跟他詳細說明情況,讓他給妳補辦壹份診斷證明,然後去醫院門診,加蓋醫院公章。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條
原則上,門診(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
醫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壹條
門診(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移交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
門診(急)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分類或者錄入門診(急)病歷,並在每次醫療活動結束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內將門診(急)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
病人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病房保管。因醫療活動或工作需要,應將醫院的病歷帶出病房,由病房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對住院病歷進行分類或者錄入。
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保管和管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可以使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並保存。
第二十九條
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其保存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的醫療機構保存。
醫療機構被撤銷後,保存的病歷資料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