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比爾·勞》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不得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原記錄人可以變更。
變更應由原始記錄人簽名證明。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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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匯票上的偽造、變造的簽名,不影響匯票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的簽名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第十五條匯票遺失,付款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指定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匯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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