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請願書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提交仲裁的材料,如果申請人是勞動者,請提交以下材料:
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原件1套,根據申請人數提供復印件)。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委托公民為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工商登記註冊信息(機讀信息或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
附上證據清單,壹般應包括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表)、用工登記表(申請表)、存款收據、社會保險繳納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等。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原件1套,並根據被調查人數量提供復印件。
申請人10以上,有相同要求的,可以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壹類(1)至(6)項材料外,申請人可提名1-3名代表,並提交所有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其中,屬於欠薪員工集體糾紛案件,申請人還需要提交每月的欠費清單。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請提交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
證據附有證據清單。請參考第壹類第(5)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