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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權質押誰是質權人

民法典中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為債權人是質權人,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權的範圍,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有權利處分的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義務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