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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壹句俗語是什麽?

這就是所謂的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沈默權。這已為世人所知,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有力工具。沈默權,即不回答問題,以減少和避免刑訊逼供、誘供或怕權作偽證,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下犯罪嫌疑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它肯定了不能強迫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有罪;

第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力量不足以保證“正常”的訊問,律師的參與對保證訊問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起著監督作用,這在壹定的程序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應該免費為那些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服務,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蘭達的案子起源於鳳凰城警察局地下室壹個地牢般的審訊室。

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是壹名有犯罪記錄的高中輟學生,壹周前因強奸未成年少女被捕。她後來找到了他的1953 Packard車,認出這輛車是那個讓她搭車並在開到沙漠後強奸了她的男人的。當他離開她時,他說:“為我祈禱。”

3月2日拂曉,1963,警察們輪番盤問這位年輕的墨西哥裔美國人。他們的目的:懺悔。

Debs先生現在是鳳凰城傑出的辯護律師。那天晚上,他是留在警察局的特工之壹。他現在不太記得嫌犯了。“他是壹個墨西哥小男孩。當年,他就是這麽壹個無足輕重的人。”然而,德布斯確實記得,他的同事們使用了所有允許的手段,從“好警察和壞警察”到威脅要把各種罪名加在他頭上。

“我記得我們幾個人壹直在問他,”他說。“我們盡力讓他坦白。過了壹會兒,他坦白了。我認為堅持就是勝利。”

米蘭達最終簽署了書面供詞。在法庭上,警察承認他們沒有告訴他有權聘請律師,也沒有提醒他不能回答警察的問題。

多年以後,米蘭達會這樣描述那天:“從前壹天晚上開始,我就沒有睡過覺。”我累了。我壹下班他們就把我帶走問話。他們先提了壹個罪名,然後又提了壹個,他們認定我就是那個人。"

埃內斯托被判有罪,被判20至30年徒刑。他最親近的侄子大衛·米蘭達(David Miranda)說,後來沒有人關心這個案子。大衛還是個孩子。“我們以為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事實上,沒有.

意想不到的裏程碑

米蘭達案件將是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領導下保護被告權利的成就的頂峰。在他的主持下,法院壹直在削弱警察的權力,以糾正它認為司法系統中的不公平現象。

甚至在1966的米蘭達裁決之前,很多執法部門的人就知道會有變化,而且會很快。1963最高法院裁定所有刑事被告人都有咨詢權;壹年後,根據上述裁決,確認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在警方審訊時在場。

“我們當時意識到,我們的行動是在顯微鏡下進行的,”前偵探德布斯回憶道。“我記得我在警察大學的時候,有人跟我說法律要變,要謹慎。不過,不言而喻,壹旦上了街,就另當別論了。”

即便如此,很少有人預料到米蘭達權利會提供如此全面的保護措施。首席大法官親自對以5票對4票通過的裁決寫了書面意見。在他看來,他挑戰了當時的警察手冊。它指示訊問人員“控制和壓倒訊問對象”“訊問要果斷堅決,決不手軟”,有時長達數天;它甚至指示“欺騙招供”。

侄子的記憶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歐內斯特與鳳凰城警方的不愉快經歷後,他的侄子成為了壹名警察特工。戴夫每天都向嫌疑人背誦米蘭達警告,但這些話對他來說意義更大。“把米蘭達權利讀給別人聽很奇怪,”這位有著19警年的老警察抽動著黑白相間的小胡子說道。“每次讀到這裏,我都會想起他。”

戴夫·米蘭達想到的壹件事發生在他為美國軍隊在德國服役期間。壹名士兵拿著壹份《星條旗報》走過,標題“米蘭達被殺導致裏程碑式的判決”映入他的眼簾。

“我很沮喪,”他說。“那些年我們壹直在等他出獄。他終於自由了,但他從來沒有機會開始新的生活。”

最高法院裁決後,埃內斯托的案件在沒有認罪的情況下重審。結果判決還是有罪。1973假釋後,埃內斯托去和哥哥魯賓壹起生活。但對於這個害羞沈默的埃內斯托來說,生活非常艱難。戴夫·米蘭達說:“想找工作的人是壹個有犯罪記錄的男人,他的名字叫米蘭達。這個名字不可能不引起用人單位的註意,也不可能不引起任何人的註意。這吸引了很多他不想要的關註。”

名氣只給埃內斯托帶來微薄的利益。據說他在鳳凰城街頭以壹兩塊錢的價格賣了壹張有他簽名和米蘭達權利的小卡片。沒過多久,他又因違反假釋被送回監獄。

1976被釋放後,和哥哥壹起生活。由於誤會,他拒絕參加在家裏舉行的婚禮,去了市中心的La Amapola酒吧。壹場撲克比賽變成了壹場鬥毆。埃內斯托在洗去手上的血跡重新出現時,被壹把彎曲的菜刀刺死。

兇手從未落網。那晚我抓到了壹個共犯。在把他帶到警察局之前,鳳凰城的壹名警察拿出壹張長6.35厘米、長9厘米的卡片,開始寫道:“妳有權保持沈默……”

任何看過以美國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為情節的美國電影的人,都會看到警察宣讀米蘭達權利:

“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放棄保持沈默的權利,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對妳不利。妳有權請律師。如果妳想要壹個律師,但是妳請不起,妳可以在警察審問之前給妳找壹個。”

米蘭達建議的具體內容

米蘭達忠告

指美國警方在審訊被拘留的嫌疑人之前,應當告知其權利的規定。這些權利是:

在1966中,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定了米蘭達規則,其內容如下:

憲法要求我告訴妳以下權利:

1.妳有權保持沈默。妳對任何警察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

2.妳有權在被警方訊問前委托律師,律師可以全程陪同妳被訊問。

3.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只要妳同意,在所有詢問之前,都會免費為妳提供壹名律師。

如果不想回答問題,可以隨時終止對話。

5.如果妳想和妳的律師談,妳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妳可以讓妳的律師在整個詢問過程中陪伴妳。

如果警察沒有給米蘭達建議,從那裏收集的證據不會被法庭接受。

程序價值

米蘭達規則主要體現了保護被告人人權的程序規則,程序正義的價值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米蘭達規則的建立改變了美國警方的辦案方式。它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價值。

首先,米蘭達規則使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在刑事案件中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更加具體化,從而強化了控方的舉證責任。“反對自證其罪的權利”是聯合國的司法準則之壹,許多國家都確立了這壹原則。20世紀3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將通過刑訊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適用於偵查階段,米蘭達規則的確立為禁止自證其罪原則在偵查活動中的適用提供了進壹步的保障。該規則的適用範圍是可能導致處罰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包括直接證明犯罪的事實、間接證明犯罪的事實和導致發現犯罪線索的事實。正因為壹方沒有義務幫助另壹方獲得針對自己的武器,訴訟的另壹方就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獲得針對對手的武器。這樣,檢方被迫放棄在刑事訴訟中對嫌疑人和被告人口的依賴。如今,在美國,這壹規則已被擴展到意味著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對自己作證。刑事審判中被告人供述的證據功能發生了變化。

價值二,米蘭達規則確立了刑事訴訟中審判的定義。所謂“訊問”(4)壹般理解為詢問,其目的是從提問者口中提取罪證。如果警察問被捕的人,“這個人是妳殺的嗎?”這個問題當然是審問。米蘭達案件公布後,如果被捕者選擇保持沈默,這樣的訊問所獲得的證詞當然不能作為證據。這就要求警方在對被捕者進行訊問之前,告知其“米蘭達警告”,否則就構成審判。當然,這個審判是違法的,從審判中獲得的證據和案件的線索是不允許進入司法程序的。因此,在警察偵察活動中,訊問的合法性有壹個特定的邊界。

第三個價值是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力量。⑤法國哲學家皮埃爾·勒魯曾說,“平等創造正義,構成正義”。然而,在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是不平等的,特別是對於窮人和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法律知識的群體。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什麽。“米蘭達規則”的應用使他們能夠先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他可以保持沈默,等到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後,再決定自己該做什麽,該說什麽。從而在程序上平衡訴訟力量,保護他們的訴訟權益。總之,“米蘭達規則”是沈默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壹系列程序正義思想的集中體現,這些思想反過來又是沈默權的基礎和源泉,並伴隨著具體的規則而產生。正因為如此,“米蘭達規則”被各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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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權利史上的壹些標誌性案件

1971:哈裏斯訴紐約案的裁決常被稱為對米蘭達權利的第壹次打擊。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沒有被告知米蘭達權利的情況下所做的陳述可以用來反駁他們的法庭陳述。

1975:在俄勒岡州訴哈斯壹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嫌疑人要求律師在場後,警方審訊獲得的陳述仍然可以用來反駁他的法庭供詞。

1999:弗吉尼亞州裏士滿的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檢察官可以使用在向他宣讀他的權利之前所做的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