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勞動合同封面上員工的名字和簽名可以由人事部門填寫嗎?

勞動合同封面上員工的名字和簽名可以由人事部門填寫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