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違法行為,要求筆跡鑒定,違法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裁決,可還重審,或者向上級申訴,
偽造無效,如果有證據證明法院工作人員偽造簽字,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非但承擔敗訴的後果,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甚至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