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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調解書雙方簽字後還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只要符合以下條件。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壹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壹糾紛另行起訴。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壹)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才能進行治安調解,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調解範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才能進行治安調解;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有自願接受治安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原則

(壹)不是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治安調解

也就是說,治安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

(二)治安調解達成治安調解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

對治安調解未達成治安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協議明顯的不公平、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達成協議後,當事壹方拒不履行協議,或者明確表示反悔珠,另壹方可以找辦案單位,辦案單位會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依法進行處罰,然後告訴雙方就有關民事賠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壹並歸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