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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醫囑簽字不及時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隨意下達醫囑、下達醫囑後未查看、醫囑延遲。原因分析:醫護缺乏溝通、醫囑錯誤、手術連臺。漏執行、查對不嚴、溝通不暢、延誤處理。原因分析:護士主動性差、沒有看到新增醫囑、轉抄醫囑錯誤、審閱醫囑被打擾或分心、 護士之間缺乏溝通、特殊醫囑未交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