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示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
2.陳述離婚原因及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
3.明確說明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
4.明確寫明雙方就撫養子女達成協議;
5.寫下贍養費的問題和探視權的相關約定;
6、明確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7.離婚協議書應有夫妻雙方的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或意見。離婚協議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