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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簡單版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簡單版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那麽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簡單版,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簡單版1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壹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壹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註: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壹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壹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壹)、(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簡單版2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壹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簡單版3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壹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十壹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應當解散;

 (壹)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壹份,本企業存檔壹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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