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替人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名,如果是受人委托,則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之後對認定結果有任何異議,可以在三日之內提交復核申請。如果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依然不影響認定書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之壹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是什麽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5、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7、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審查期間,任何壹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