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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當事人簽字的《現場檢查筆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求解

形式合法的現場檢查筆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即使在《筆錄》上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只要其他方面都符合法律規定,該《筆錄》依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