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決定受理的,應當復制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紹信。
2.審核委托書。審查委托鑒定事項是否明確,目的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鑒定機構的鑒定範圍,是否屬於重新鑒定,委托人是否簽字或蓋章。
3.查看評估材料。審查鑒定材料的種類、數量、特征和保存情況,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
4.討論委托評估。明確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費收取標準、鑒定文書送達方式、需返還的鑒定材料及返還方式、需補充的鑒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見。經初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填寫《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報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
(2)鑒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鑒定人負責審批。
1,聽取壹審意見,審查鑒定材料,簽署是否采納意見。
2、鑒定機構負責人在《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受理,以及鑒定期限、鑒定事項、鑒定人、承辦人、鑒定費用等事項。
(三)由承辦人受理。
1,當場決定接受。
①收取鑒定費。評估機構的財務人員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後,應當出具稅務憑證。
(2)辦理報名手續。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示範文本格式,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2、決定補充材料
(1)收集鑒定材料。經審查,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當填寫《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據》壹式兩份,其中壹份交委托人(代理人),其他收集的鑒定材料由承辦人保管。
②告知補充材料的內容。鑒定材料補充齊全後,按照當場受理的程序辦理。
3、決定不接受
①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代理人)說明理由。
②返還鑒定材料。
第二,實施識別
(1)承辦人負責準備。
1,通知指定或選定的鑒定人。同壹評估事項,評估機構應當通知兩名評估人員共同進行評估;對於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個鑒定人進行鑒定。
2、鑒定材料的移交。將鑒定材料交給鑒定人,辦理註冊手續。
3、明確鑒定的具體事項。與評估人員約定評估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宜。
4.告知委托人(代理人)評估事項。執行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鑒定時間、地點。
5.準備辨認。準備識別儀器設備,協調檢驗(檢查)。
(2)鑒定人應對鑒定負責。
1.介紹參與評估的評估人員。在委托人(代理人)和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
2.確認是否申請退出。在委托人(代理人)和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
3.聽取委托人(代理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在委托人(代理人)和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
4.進行與識別相關的檢查(檢查)。檢查(調查)期間,無關人員應離開現場(經鑒定人同意的除外)。
5.鑒定人應實時記錄鑒定過程並簽字。
6.鑒定人給出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
三、身份證件的發放,由承辦單位負責。
1,制作身份證件。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範》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鑒定文書。
2.送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書的原稿上簽名。
3.由申報機構負責人簽發。將鑒定人核實後的鑒定文件送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4.送鑒定人確認簽字或蓋章。將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的鑒定文件原件交鑒定人簽字或蓋章。
5.加蓋機構評估專用章。
6、根據《司法鑒定協議書》的約定送達鑒定文書。
7.退回應當退回的鑒定材料。根據司法鑒定協議,退回的鑒定材料應當由委托人(代理人)簽收。
8、整理和歸檔。由承辦人按照《司法鑒定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