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作為有效證據,即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力。
1.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
說白了,就是要明確跟妳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並且是向妳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2.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
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若具有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條件,即要能明確借貸雙方的真實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