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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麻醉處方權的範圍

法律分析:麻醉藥品臨床應用範圍:1。麻醉藥品限於醫療、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2.具備壹定醫療技術條件的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在使用麻醉藥品時,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3.開麻醉處方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授權。4.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應當使用專用處方。處方內容應當完整、清晰,並有處方醫生的簽名。處方人和審核人應當會簽,麻醉藥品處方登記簿應當記錄。醫務人員不得給自己開麻醉藥品。5.需要長期使用麻醉藥品的患者,需辦理麻醉藥品專用卡,經檢查後方可申請使用。6、醫療機構購買的麻醉藥品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借用。7.麻醉處方中註射劑、片劑、酊劑、糖漿劑的使用應符合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