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申辯、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仲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人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申辯、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仲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人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