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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賭屬於行政處罰還是什麽性質的

強制戒毒均不屬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範疇:

1、在戒毒所裏面強制戒毒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

2、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

3、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壹年。

強制隔離戒毒流程有:

1、審查階段責任:查處違法案件時,確需進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的,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2、決定階段責任: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報告作出是否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的決定。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本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告知階段責任:執法人員通知當事人到場且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和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4、執行階段責任: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復治療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監獄、勞改的性質,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