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有錯誤如何處理?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中,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書面更正決定,送達當事人。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
第二,仲裁裁決是如何作出的?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裁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書面更正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