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後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註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壹審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誌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鑒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壹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塗改筆跡鑒定等。
6、法院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壹般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托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壹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範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範、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鑒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壹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夥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二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服;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壹審判決;
(3)認為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如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鑒定權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1)不服壹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壹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2)不服壹審裁定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壹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3、庭審要點
必須以壹審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理由為切入點,以二審觀點為重點,尋求突破。
再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2)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生效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4)原壹、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