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表現如下:
1.與虛構的單位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
5.以其他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表現如下:
1.與虛構的單位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
5.以其他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