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允許自然人或法人獨立設立壹人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投資人出資的有限公司,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公司的法人、執行董事、經理都是這個人投資的,但是公司制度還是需要壹個監事。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監事,需要找個人擔任監事。主管只能持倉,不能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多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保留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三個職位。如需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成立公司的流程:
1.名稱核驗:在工商局填寫並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工商局將檢索企業名稱是否相同。
2.審核材料:向工商局提交基本材料,申請營業執照。
3.領取公司營業執照
4.刻制備案: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相關證件到指定部門進行公章刻制備案。刻章完成後法人不能親自領取的,代理人可憑法人簽署的刻章委托書領取。
5.稅務登記: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簽訂三方協議。
綜上所述,註冊公司需要的人數取決於公司的類型、規模、業務需求等諸多因素。創業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後再做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