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廣告由64位知名人士簽名,他們在公共事務、宗教、工會等領域都很知名。簽名是“捍衛馬丁·路德·金,為南方自由而戰委員會”。
被上訴人聲稱誹謗的不實之詞來自廣告的第三段和第六段。
廣告的第三段:“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的臺階上高唱《我的祖國,是妳的》後,他們的領袖被學校開除了。警察開著卡車趕來,手持手槍和催淚瓦斯,封鎖了阿拉巴馬州立學院的校園。當所有學生拒絕註冊抗議州政府時,學校食堂被關閉,(當局)試圖用饑餓迫使學生屈服。”
廣告的第六段:“南方暴徒多次用威脅和暴力回應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抗議:他們用炸彈襲擊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他們暴力襲擊了他;他們以超速、遊蕩等罪名逮捕了他七次。現在,他們指控金博士作偽證——這是壹項可處以10年監禁的重罪。"
盡管廣告中的所有陳述都沒有提到被上訴人的名字,但他堅持認為第三段中的“警察”壹詞是針對他的,因為他在蒙哥馬利市公共事務委員會中監督警察。他進壹步指出,廣告的第三段給人的印象是,警察關閉了州立學院的食堂,以迫使學生屈服,這也是對被上訴人的虛假陳述。既然“逮捕”罪犯是警察的職責,那麽廣告第六段所說的“馬丁·路德·金被捕七次”就是針對被上訴人的。被上訴人進壹步指出,在這段話中,“他們”壹詞是“南方暴徒”的人稱代詞,“逮捕”、“炸彈襲擊”、“暴力襲擊”都會被理解為出自同壹人的所作所為。因此,這段話是對蒙哥馬利警察的指控,因而也是針對他的不實之詞。被上訴人和其他6名蒙哥馬利市市民出庭作證,稱:由於被上訴人是市公共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證人看了廣告後,都認為廣告中的指控是針對被上訴人的。
毫無爭議的是,在上述兩則廣告中,有壹些描述與蒙哥馬利事件並不完全壹致。
(1)當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的臺階上示威時,他們唱的是星條旗,而不是“我的祖國,是妳”。
(2)在此期間,9名學生被州教育委員會開除,但不是因為他們參加了抗議示威,而是因為他們參加了“靜坐”運動——他們進入當地的黑白餐廳,要求服務,拒絕離開。抗議當局開除學生的人並不都是學生,而是大部分學生;抗議的方式不是拒絕註冊,而是罷工壹天。事實上,這學期沒有學生拒絕註冊。
(3)學院食堂從未關閉過。除了少數沒有預約或購買臨時餐券的學生,沒有人被拒絕進入餐廳。
(4)雖然已經三次向大學校園附近地區派出大量警力,但警方從未封鎖校園,警方的三次出現與學生在州議會前的抗議活動無關。
金博士被捕了四次,而不是七次。King博士聲稱,襲擊發生在他因流浪罪被捕的許多年前。當時,實施逮捕的警察否認發生過任何暴力襲擊。
(6)因為第六段的陳述可能被解釋為指向被上訴人,所以允許被上訴人證明自己沒有參與廣告中描述的事件。在金博士家遭到炸彈襲擊時,被上訴人還沒有成為蒙哥馬利市公共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警察不僅沒有參與爆炸,還盡了最大努力去抓兇手。盡管金博士被判犯有兩項偽證罪,但每項指控可能被判處約五年監禁,被上訴人沒有施加任何影響以促成金博士的有罪判決。
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因誹謗而遭受的實際損害。作為證人之壹,他的壹名前雇員出庭作證稱,如果他相信廣告中的說法,他將“懷疑他是否會與廣告中描述的活動參與者合作”,同時,如果他認為被上訴人允許警察做廣告中描述的事情,他將不再接受作為被上訴人的雇員。
這則廣告的費用約為4800美元,廣告來自保險委員會的廣告代理公司。在向《紐約時報》提交廣告的同時,廣告公司還提交了壹封由保險委員會主席A. Philip Randolph先生簽署的信函。在信中,倫道夫先生向《紐約時報》證實,所有相關個人都同意在廣告中公開露面。《紐約時報》的證人作證說,根據他過去的經驗,倫道夫先生是壹個負責任的人,他沒有理由懷疑倫道夫先生在信中所說的話的真實性。他認為,這封信本身就是個別上市廣告分別得到我授權的證明。廣告1 * * *列出了64個人的名字,並代表他們發表聲明:“我們在南方...來簽署這份呼籲書。”在法庭上作證時,每個被告都否認他們授權《紐約時報》在廣告中列出他們的名字;他們說:直到收到被上訴人(原告)要求他們撤回廣告的信,他們才知道發生了什麽事。然而,當《紐約時報》發布廣告時,它沒有做出任何努力來核實廣告的內容:它沒有檢查《紐約時報》自己的檔案或檢查其他信息資源。
根據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如果公開言論指向官員的官方行為,即使官方證明該言論包含可以構成誹謗的不實言論,也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除非官方在起訴前要求被告撤回公開發表的不實言論,並被駁回。(阿拉巴馬法典第7.914條)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被上訴人曾要求各被告作出撤訴聲明,但被駁回。個別被告拒絕,因為他們從未授權任何人在廣告中使用他們的名字。《紐約時報》給被上訴人的書面回復是:“我們非常困惑。妳為什麽認為廣告是針對妳的?.....既然妳讓我們做撤單聲明,恐怕妳得告訴我們:廣告說了妳什麽?”被上訴人收到此函後,未予答復即提起訴訟。很快,紐約時報撤回了廣告,因為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寫信給紐約時報,聲稱廣告暗示了對州長本人的指控。
當在法庭上被要求解釋為什麽在州長提出交涉後廣告被撤回,但被上訴人拒絕了同樣的要求?《紐約時報》的回答是,它認為州長是州的最高行政長官。雖然廣告本身沒有誹謗,但是讓州長誤會廣告是針對州政府的,這是需要避免的。
壹審法官(法院)對陪審團作出如下指示:“(廣告)屬於‘誹謗性本身’壹詞,因此可以推斷原告的損害,不需要要求原告證明自己遭受了實際損失。限於使原告獲得損失賠償的目的,可以推定被告有惡意。只要陪審團認定被告發布了廣告,並且廣告指向原告,原告就可以獲得補償性賠償。”至於懲罰性賠償,法官給陪審團的指示是,僅憑過失不能構成實際惡意的證據,也不能用來判懲罰性賠償。然而,初審法官在作出有利於被上訴人的裁決時,既沒有要求陪審團區分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也沒有給陪審團這樣的指示:裁定懲罰性損害賠償,應當認定上訴人具有實際的傷害或疏忽的故意。陪審團認定虛假陳述是針對被上訴人的,責令《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在所有方面都支持壹審判決。它裁定:
如果發表言論的動機是為了損害某人的名譽,或者讓他被大眾所不齒,那麽該言論本身就是誹謗。
陪審團應該發現廣告是針對原告的。法院裁定:
“我們認為,作為普通公眾,警察和消防隊員等公共事務機關受公共事務委員會等政府的指揮,這是壹個簡單的常識。特別是公共事務委員會的當選成員。在評價這些公共事務機關的行為時,贊揚和批評往往與控制這些機關的政府聯系在壹起。”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要點
我們改變了原判,我們認定政府官員因批評他的官方行為而提起的民事誹謗訴訟中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不足以從憲法上保障第壹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我們進壹步認定,在適當保護原則下,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均不能對其構成有效支持。
......
“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274卷,第357頁,第375 -376頁,布蘭代斯大法官的贊同意見是這壹原則的經典表述:‘為美國獨立而戰的先賢們認為……公開討論是壹項政治義務,這應該成為美國政府的基本原則。他們看到了所有人類系統將面臨的危險。他們知道,懲罰違規行為當然可以產生恐懼,但光有恐懼還不足以確保秩序;壓制思想、希望和想象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恐懼加劇壓迫,壓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脅穩定的政府。只有自由地討論人們的苦難陳述和求助呼籲,才能引導我們走向真正的安全。.....堅信理性的力量會貫穿公共討論,他們盡力避免在法律強制下保持沈默——那是最糟糕的武力形式。看到多數人統治可能造成的暴政,先賢們補充了美國憲法,以保證言論和集會自由。"
“我們在舉國上下深深認同的壹個原則的背景下考慮這壹案件:關於公共事務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節制的、積極的和完全公開的,當然也包括對政府和官員的激烈的、尖銳的、有時令人不快的嚴厲攻擊。(參見:特米尼洛訴芝加哥,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337卷,第65438頁+0,4;De Jonge訴俄勒岡州,299 U.S. 353)本案中的廣告表達了對我們這個時代壹個重大話題的不滿和抗議,這無疑值得憲法保護。問題是:該廣告是否因其不真實的事實陳述和存在對被上訴人的涉嫌誹謗而失去憲法保護?
“(在誹謗訴訟中),說話人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而第壹修正案的權威解釋壹直拒絕承認舉證責任的例外,無論是來自法官、陪審團還是行政官員。(參見:Speiser訴Randall,357 U.S. 513,525–526)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思想和信仰的固有真實性、受歡迎程度和社會效用。”(N.A.A.C.P.V. Button,371 U . s . 415445)正如麥迪遜所說,“任何事物的正當使用總是伴隨著壹定程度的濫用,新聞就是壹個完美的例子。”(4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1876),第571頁。)
“在坎特威爾訴康涅狄格壹案中,310 U.S. 296,310+00,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經常發生尖銳對立的領域:壹個人的信仰可能會被他的鄰居視為無稽之談。為了說服他人接受他的觀點,據我們所知,上訴人使用誇張甚至虛假的陳述來貶低那些傑出的宗教或政治人物。然而,歷史給我國人民帶來的啟示是,盡管(自由)被濫用和過度,但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在壹個民主國家促進開明的公民意見以及合法和公民行為是非常重要的。”第壹修正案從不拒絕保護不恰當甚至錯誤的陳述。
“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意見是不可避免的;自由表達要想找到生存的喘息空間,就要保護錯誤的意見。(N.A.A.C.P.V. Button,371 U.S.415,433)在Sweeney訴Patterson案中(76 U.S.App.D.C.23,24,13)。證明合格的駁回,317 U.S. 678)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持相同觀點。在這壹案件中,壹名國會議員對壹家報紙提起訴訟,指控其為“反猶分子”,法官埃傑頓代表全體法官的壹致意見作出了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裁決。埃傑頓法官說:“(當事人)對官員的政治行為做了錯誤的報道,法院判決要求他為錯誤的報道負責,這反映了壹個過時的真理——被統治者不應該批評統治者。......在這裏,公共利益高於上訴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個人利益。保護公共福利不僅需要討論,還需要信息。政治行動和觀點總是指向國會議員。壹些可敬的人贊同他們,而另壹些人則批評他們。…事實錯誤,尤其是那些描述壹個人精神狀態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官員的名譽受到了侵犯,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言論自由為代價來提供救濟。在涉及法官(名譽)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維護法院的尊嚴和名譽不能用來解釋將批評法官或判決視為藐視法庭刑事犯罪的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314 U.S. 252)即使表達摻雜了真實,包含虛假信息,也是如此。(Pennekamp訴佛羅裏達州,328 U.S. 331,342,343,N.5,345)只有壹件事可以成為壓制這種言論的正當理由,那就是:言論在目前顯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參見:克雷格訴哈尼,331美國367;伍德訴佐治亞州,370 U.S. 375)如果壹個法官被認為是“壹個堅強不屈的人,能夠經受住惡劣的氣候”(克雷格訴哈尼,同上,331 U.S .,第376頁),那麽其他政府官員,包括當選的市議員也應該如此。對官方行為的有效批評當然會損害官方聲譽,但不會失去憲法的保護。
......
“(被上訴人的)立場是,把對政府壹目了然的非人格化批評,變成對身為政府成員的官員的人格化批評,從而跨越(法律)障礙,形成潛在的誹謗訴訟。這個國家沒有法律魔法,可以讓州政府把壹個本該被駁回的訴求變成訴因。被上訴人表示,“該廣告不僅針對我本人,還針對其他市議員和社區。“這只是暗示了壹種可能性,壹個批評政府的誠實的紳士可能會因為他的批評而受到懲罰,阿拉巴馬法院的觀點擊中了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的核心部分。我們裁定,根據憲法,這樣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對政府運作進行非個人化的攻擊,構成了對負責政府運作的官員的人身誹謗。鑒於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完全依賴於這壹立場,沒有其他證據將被上訴人與廣告聲明聯系起來。根據憲法規定,該證據不足以支持廣告聲明指向被上訴人的結論。
“駁回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對與本法律意見不符的部分進行進壹步審理。駁回,發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