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證上的姓名、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民族、登記日期應與《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的相應項目完全壹致。
(二)“婚姻登記員”:批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應當使用黑色墨水筆或者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當字跡清楚,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電腦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雙方照片。
(四)在照片和結婚證上加蓋結婚登記專用章。
(5)“登記機關”: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紅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3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
(1)結婚證上的姓名、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民族、登記日期應與《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的相應項目完全壹致。
(二)“婚姻登記員”:批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應當使用黑色墨水筆或者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當字跡清楚,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電腦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雙方照片。
(四)在照片和結婚證上加蓋結婚登記專用章。
(5)“登記機關”: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紅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3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