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已經編列順序號的記賬憑證,按順序逐份對會計憑證進行審核,不能跳號、顛倒、紊亂,以防遺漏;
(2)審核憑證時,應當先審核記賬憑證後的附件,即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審核應當遵循先個體後群體的原則,即先逐張仔細審驗,然後再加計總數;
(3)對記賬憑證的審核,應當將原始憑證的內容與記賬憑證相關欄目進行對照,審查記賬憑證中所記載的信息是否與原始憑證數據相壹致,填列的欄目是否與經濟業務相符合;
(4)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要逐壹做好記錄,並及時告知該會計事項的經辦人予以糾正。
記錄要真實:
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需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手續要完備:簽名、蓋章:誰出票誰蓋章,誰經手誰簽字。書寫要清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