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是指人們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筆跡的識別和辨認。人的書寫習慣是具體而穩定的,體現在筆跡上。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以確定文件中的筆跡是幾個人寫的還是某個人寫的,利用筆跡鑒別同壹個人,驗證文件的真實性。應當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審查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是否有偽裝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變化;選擇穩定的、能體現作家寫作習慣的特色;將樣本與樣本中發現的特征進行比較,找出重合點和不同點;綜合評價重合點和差異點形成的原因;作出鑒定意見,制作鑒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