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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規定 律師函壹定要律師簽名

律師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用律師函對某壹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擴展資料:

律師函存在兩層法律關系,壹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壹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律師函只代表聲明作用,並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托人,以及律師利用權力偽造,造假律師函給受害者,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收到恐嚇、威脅、損失等,應當報警處理,追究委托人,律師的責任。

根據功能不同,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壹種。告即將委托人的意誌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麽或者不做什麽。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於了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復函。是委托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復的函。

4、其他律師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