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經辦人,經辦人需要在合同上簽字。如果沒有委托,合同雙方直接簽字即可。經辦人就是辦理某事的直接責任人,簽字就表示其同意此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壹百壹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意見
1,如果妳是要求賠償的壹方,當然是單位的責任,因為經辦人和審核人都是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有所代表的單位承擔。
2,如果妳是經辦人或是審核人,單位要妳承擔責任,那麽要看妳們的過錯了。當然手簽的效力最強,責任是不好推卸的。私章如果有證據證明是被別人私用,那責任就很小了,打印的名字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單位的單子都是象如上的說法,都是那樣做的,並蓋有單位公章,妳沒有沒有審核上的過失,並且所從事的工作不違法。那就由單位承擔責任。妳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