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材料
1.填寫規範、完整,內容真實、準確。
2.單位申請提供:(行政機關、公司: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個人申請提供:“居民身份證”。核對原件後收復印件,在復印件上寫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個人申請簽名、單位申請蓋章。
3.野生動物或者獸醫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4.驗原件收復印件。
5.註冊資金證明材料或銀行驗資報告。驗原件收復印件。
6.開展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
7.馴養繁殖許可證、物種馴養繁殖檔案或收購種源的許可文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8.文字材料1份和普通彩色照片6張。
9.申辦野生動物園的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才需提供。驗原件收復印件。
10.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茂名電白區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審查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審查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茂名電白區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審查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