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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在大陸打官司,如何辦委托手續及相關公證認證

僑居海外,要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但又因故不能親自出庭的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凡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及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被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限於1至2人(不得超過2人);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若委托律師,則只能是中國大陸的律師。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手續是:委托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上須詳細開列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與對方和解,或提起反訴、上訴;如再轉委托他人,則必須由委托人作為特別授權,另行明確開列。

僑居海外,若已加入外國籍的華僑,其授權委托書須由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鑒證,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沒加入外國籍,則只須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委托手續。非中國籍人,可先經同我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的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認證後,再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當然,如果有可能返大陸壹行,亦可以直接到案件所在地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辦理委托手續。

至於居住在港澳地區的當事人,若實在不能直接出庭應訴,也不能返大陸辦理委托手續時,其授權委托書只能由我司法部認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之後再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加章轉遞手續,之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