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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改名字需要什麽條件手續

壹、香港居民改名有三個條件:

1、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是理由要充分,

3、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二、香港居民更改名字手續:

1、公民更名需要本人去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2、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有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壹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壹壹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擴展資料:

香港地區改名字註意事項: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壹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並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壹方亡故另壹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壹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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