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2號,字體為方正小標宋或黑體,壹般以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於X受賄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或“證明”,因為這樣會給對方單位日後查找和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正文:3號,字體仿宋。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者事件的真實情況應當寫清楚。如果是偵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相關偵查線索。
3.簽名:證明材料寫好後,應在證明材料右下方寫上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並註明證明日期。
4.全文格式:上3,下2.5,左2.6,右2.6。
擴展數據:
撰寫證明材料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出具證明材料的人員應當對當事人和證人高度負責、認真負責,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得提供虛假證明。
2.證明材料的用詞應當清晰明確,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不得使用“大概”、“可能”、“根據分析”等詞語。
3.所有證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審核並加蓋公章。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由本人簽名蓋章(或有手印),單位應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證人的職務、政治狀況(壹般不加“可靠”、“僅供參考”等判斷性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