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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留抵是什麽意思

增值稅留抵是壹個經濟學名詞,指的是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增值稅。增值稅有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分,進貨時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銷售時的增值稅叫銷項稅.期末匯總計算應交稅金時,當銷項稅大於進項稅時,就需交稅,而銷項稅小於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這些納稅人在銷項稅額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留抵稅款"。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形成的增值稅進銷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在未來實現銷售時可以抵減增值稅銷項的稅額。隨著增值稅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要把退稅範圍擴大到全行業。只要納稅人符合要求,就可以退還新的退稅,這標誌著我國已初步建立了期末制度性退稅制度,在完善增值稅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邁出了壹大步。

壹、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二、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