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機關通過快遞方式郵寄送達相關材料時,在送達回執上有相關人員簽名,且快遞從業人員在送達回執上註明該簽名人員為受送達人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除受送達人確有證據證實該簽名為快遞人員偽造的情況外,我們應該認定該送達回執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 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然而在實踐操作中卻很少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由於法院在直接送達時亦無權強制要求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證明,因此,規定郵遞人員在郵寄送達時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並填寫號碼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絕接收,郵件被退回。另外,代收人簽收時也未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是否為同住成年家屬或其指定的人所收,無法在郵件回執上體現出來,還需法院進壹步查明。